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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步子
2017-10-13 10:32:35 来源:法制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相较于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律师参与比例不足30%的现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大意义毋庸多言,尽管《办法》只确定在8个省市进行试点,却收获了众多网友的点赞。一年的试点期限内,如何把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落实落地落细落小,变成对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这关乎每一名刑事被告人依法应当享受的基本诉讼权利,更与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完善办法规定息息相关。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最大亮点,在于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一途径,从源头上解决了律师从哪里来的问题。此前,被告人要不要请律师进行辩护主要是由被告人自己决定,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形以外,由于缺乏硬性规定,法院对于其他被告人要不要请辩护人不宜过多介入。

    而《办法》试行后,律师辩护全覆盖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硬性要求和基本义务。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将带来两重后果:案件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责。被告人面临的也不再是选择要不要辩护人的问题,而是选择由谁来为其进行辩护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被指派的律师能否真正担负起相应的辩护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一定程度上说,甚至直接影响此番试点的成效。《办法》虽然从业务培训、评优表彰、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也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实施奖惩,但在试点工作开展中,必须将这些措施细化到每一名担负辩护职责的指派律师头上和每一件刑事个案之中,防止指派律师消极怠工、走过场、应付了事,避免让少数不称职律师的行为影响试点整体成效。

    由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没有费用的支出。律师调查取证、差旅费等都是必然的支出,如果这些费用全部依赖财政拨付,势必会加大地方财政的负担,尤其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经费落实更是可能会成为《办法》试行的掣肘。因而《办法》规定了探索实行由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这一条虽说拓宽了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渠道,可在试点时必须明确分担的条件与标准,即在什么条件下可要求法律援助人予以分担,分担多少,由谁来决定分担,分担的费用交给谁等等,相关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坚决防止借指派律师乱收费,这样才能迈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步子,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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