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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国家近1700万却逍遥法外!谁在为李俊军“保驾护航”?
2019-01-16 15:30:54 来源:互联网

邵阳市人大原代表李俊军诈骗近1700万引中央高层关注批示

    近日,湖南中富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基平向多家媒体投诉举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湖南中富油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俊军诈骗国家资金1691.7813万元,判处李俊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相当于是给李俊军“免刑”,目前该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诈骗近1700万,数额明显特别巨大,本该依法从重处以十年以上的刑罚,而法院却‘判三缓三’?”多名律师和体制内刑法专家向记者表达出对长沙中院该刑庭业务水平的担忧。
 
    邵阳市人大原代表李俊军诈骗近1700引中央高层关注批示   

     2014年底,国家审计暑的审计要情批露:湖南中富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等企业在申报国家补贴资金时,国家公职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党中央、中纪委有关领导对此作出批示,将涉嫌诈骗相关案件移交检察院依法办理。

    “因为诈骗资金巨大,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有关主要领导同志对此作出批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时检察院反贪反渎尚未转隶)严查其中存在的贪腐问题。”李基平告诉记者。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长沙市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为李俊军系邵阳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据邵阳新闻网报道, 2016年4月28日,双清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李俊军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辞职报告,进行了投票表决,决定接受李俊军辞去邵阳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该案虽在2016年3月就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年后,也就是2017年3月17日才做出作出(2016)湘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中富油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俊军诈骗国家资金1691.7813万元,判处李俊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被告骗取的资金部分(571.7813万元)用于中富油脂公司经营活动,系单位犯罪。长沙中院执行局据此作出(2018)湘01执异32号裁定书,认为两被告骗取的资金部分(571.7813万元)应向中富油脂公司追缴。

    “李俊军有亲戚在省检察院,他在政法系统根基深厚。这个案子他本人运作地很好,一方面法院给他‘霸蛮’认定了单位犯罪(较个人犯罪量刑轻);一方面法院给他认定了500多万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无须向他个人追偿。”某政法单位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长沙中院量刑畸轻、检察院未抗诉 谁在为罪犯李俊军“保驾护航”?

​     举报人李基平认为,长沙中院刑事判决量刑畸轻,有枉法裁判之嫌。该判决认定中富油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俊军及公司副总经理唐新荣诈骗国家资金1691.7813万元,应属于《刑 法》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其基本量刑区间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被告均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均适用缓刑,明显畸轻!且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居然未提起抗诉,相关财产竟向案外人中富油脂公司追缴,其间故事,值得寻味。

​    长沙中院关于向中富油脂公司继续追缴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长沙中院(2016)湘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在羁押期间,李俊军于2016年12月授权给其女李蕾将中富油脂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李基平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这一事实,李俊军诈骗至公司的相关款项全部通过转让行为李俊军占有变现,应当继续向李俊军追缴,而不是向中富油脂公司追缴。

​    长沙中院认定中富油脂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告诉记者。长沙中院认为李俊军、唐新荣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且中富油脂公司并未参与该案诉讼,认定中富油脂公司为单位犯罪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有违程序公正原则,对公司发展及商誉而言更是无妄之灾。

    “时任中央领导批示严查,邵阳农业系统多名官员因此落马,而对于罪犯李俊军本人,法院检察院却玩起了文字游戏,斗胆为犯罪保驾护航,这其中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存在严重的政治问题。” 李基平表示,该判决不但袒护了罪犯,亦严重影响了中富油脂公司的正常运营,侵害了中富油脂公司目前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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