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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家法院17年执行不了一小案 到底谁是“肠梗阻”?
2018-08-20 01:42:44 来源:网络

导读:从1999年判决生效到2001年3月申请执行开始,重庆市一中院、北碚区法院、合川区法院这三个上下级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导致案件至今一直不能执行到位。

      文/熊宇 黄河 谢贵华
 
      一件小小的经济纠纷案,从2001年进入执行程序算起,至今已经整整过了17年之久仍未执行终结,这个案子得有多复杂?执行起来真就那么难吗?到底是什么原因、什么人在执行过程中扮演了“阻挠者”的角色?当事人黄德秋17年的苦苦等待和上访,而今会有结果吗?

      涉及几万元的小案子执行17年未果
 
      家住重庆市合川区的黄德秋多次向笔者反映,他的执行案件九万多元和部分房产,从1999年判决生效到2001年3月申请执行开始,重庆市一中院、北碚区法院、合川区法院这三个上下级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导致案件至今一直不能执行到位。

(2001年北碚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黄德秋提供的材料显示,黄德秋与合川桃片总厂在1997年至2000年期间因多个项目工程或债务纠纷先后诉至法院,其中的两案于1999至2000年达成民事调解【(1999)合法经初字第81号和(2000)合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两案件与双方之间的其他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先后进入了执行程序,由合川区法院执行。在执行期间两案又于2001年3月5日由重庆市一中院指定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
 
      在漫长的执行等待过程中,2008年6月26日北碚区法院先后以(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2号裁定书对合川桃片厂南津街望江楼6号土地证号为14307,14308所载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房屋进行了查封,同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合川区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协助执行。后来经过评估,2008年8月11日北碚法院下达(2001)碚法民执字第435号恢1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房产抵偿给黄德秋所有。
 
      由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查封了合川桃片厂在南津街望江楼6号土地使用权证为001739号的土地使用权10376.07平方米准备出售给重庆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裁定,将望江楼6号查封土地面积10376.07平方米中的6189.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面积6862平方米过户给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公司所有,并作出“本院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上的查封效力消灭”。但因各方权益照顾不周,为了保障各方权益,2008年8月25日,重庆市一中院法官杨超凡、合川区桃片厂一李姓厂长、北碚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讯、黄德秋等多方当事人和法官在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当场进行了过户指认界限,并由国土局画好界线图,明确了重庆市一中院和北碚区法院各自执行的界限范围,事后北碚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讯在界线图上签字确认其真实性。
 

查封界线红线图上有北碚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朝讯的签字。

      但2009年底,黄德秋在缴纳了过户相关规费准备过户领证时,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却告诉他,区国土房管局收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08年12月17日年作出(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1号裁定书,对过户给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公司后剩余的4186.7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继续查封,因此不能依据北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办理过户给黄德秋。

      为此,黄德秋多次上访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要求纠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1号裁定书的错误查封行为,有媒体以《重庆一中院“乱劈柴”百姓维权难》为题进行了报道。当时在合川区的“十七大党代表”张仁全同志,为此亲自到市一中院督查室找到秦姓主任,以党代表的身份过问此事,但也没有得到答复。

      在黄德秋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北碚区法院查证得知,2009年4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麒盛商贸有限公司对北碚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了执行异议,该公司认为北碚区法院2008年6月26日查封的范围应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1日查封的范围内。2009年7月3日北碚区法院又作出了(2009)碚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认为:北碚区法院2008年6月26日查封的范围不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1日查封的范围内,因此驳回了江津区麒盛商贸有限公司对北碚法院的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2009年7月10日江津区麒盛商贸有限公司对北碚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2009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渝一中法执复字第300号执行裁定,竟然错误的支持了江津区麒盛商贸公司的诉求,撤销了北碚区法院(2009)碚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
                 
      插曲:查无此“书”的“裁定书”

      眼看到位的执行,怎么又莫名其妙的被“消灭”了呢?黄德秋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执复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之前,为了阻止黄德秋完成过户执行,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告诉黄德秋,合川区国土房管局收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200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1号裁定书,再依据北碚区人民法院以前的执行裁定,不能办理过户给黄德秋。但是该份裁定和前面2008年7月28日该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裁定内容竟然截然相反,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其中有问题。
 

空降执行后的35号-1裁定书国土房管局却没有收到。

      为了探明真相,黄德秋强烈要求北碚区法院向合川区国土房管局进行了查询(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1号裁定书到底是什么时候送达国土房管局的。查询回复后得知,在2009年9月29日前,合川区国土房管局没有收到该份(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1号民事裁定书。也就是说,国土房管局告诉黄德秋因收到上级法院的裁定书而不能过户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但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又坚称有此裁定书,并指明该裁定书是由重庆市一中院执行法官杨超凡送达的。令查询者感到不解的是,既然有这份裁定书,那为什么通过正规途径又查不到呢?后来经过更进一步查询发现:这份由杨超凡送达的裁定书,在送达之前,杨超凡就已经调离了执行庭,按照法定程序,即使有这份文书,也不应该由他送达。

      为此,黄德秋多次上访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查出2008年12月17日作出的35号—1号民事裁定书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2009年底才送达到合川区国土房管局?2008年底杨超凡法官已经调离执行庭为什么还是由他来送达该查封执行文书?但是对这些问题,法院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经过一年多的上访,由于所谓的执行裁定书存在诸多疑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不得不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了(2009)渝一中法执恢复字第167执行裁定,该裁定认为:200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10376.07平方米,经司法处置后,对余下的4186.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继续有查封效力,“本院”作出的(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余下的土地使用权系重复查封,没有实际意义,裁定撤销本院(2008)渝一中法民执字第35号—1号民事裁定书。
但是,黄德秋认为:错误裁定书对余下的4186.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继续有查封效力的内容,为什么根本没有得到实际纠正?真正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恐怕判案的法官也不能自圆其说。
         
      案件执行的后7年 三法院上演“抢踢球”游戏

      原以为错误的裁定得到了纠正,案件总算又可以执行了,黄德秋舒了口气。但令黄德秋没有想到的是,真正的怪事才刚刚开始。黄德秋拿着新的纠错裁定书再次去区国土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却仍被告知还是不能办理过户申请。原来,新的裁定虽然撤销了错误的35号—1号裁定,但是原错误裁定的内容一直没有纠正,剩余4186.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还是被冻结着。这个纠错裁定对于原裁定错误的实体根本没有作任何的纠正,这也是国土房管局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

      2011年起,黄德秋不得不为执行再次奔波于重庆市一中院、北碚区法院、合川区法院这三个法院之间。

      由于黄德秋的长期上访和媒体的持续关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再次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执提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由“本院”提级执行。但在长达三年时间里,没有执行到位。

      2014年9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又作出(2014)渝一中法执提字第5、6号裁定书,再次指定两案件仍由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合川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7日,8月28日先后作出了(2015)合法执指字第1、2号和(2015)合法执字第001号,002号,2015合法执字第001—1号、002—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合川桃片总统的相应房产,土地,注册商标再次进行了查封,限期履行前述两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合川桃片总厂不服,因为已超额履行了执行义务,针对三份执行裁定,提出了三项执行异议申请和复议。最后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了(2016)渝01执复0014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合川区桃片总厂的复议申请。
 
      通过查询2015年7月9日在合川区法院执行局所做的询问笔录,黄德秋发现,在合川区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郭明均认为,由于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合川法院的管辖,一个案子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下达的裁定,合川区法院无权处理;而另一个诉求,是北碚区法院下达裁定的案子,应当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而北碚区法院则认为两个案子,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合川法院管辖,应该由合川法院进行执行。就这样,案子一直在三个法院之间循环轮回,谁也不肯作出实际性的执行裁定。
 
      在黄德秋往返于几个法院之间不断上访,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了(2017)渝0109执恢2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查封的房产恢复执行过户给黄德秋所有。由于合川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指明该案已移送指定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合川区国土房管局作出了(2017)渝0109执恢294号函,撤销了5月5日作出的执行裁定和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要求立即停止协助执行。随后2017年8月4日合川区国土资源局也退回了黄德秋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但是至今合川区法院也没有发裁定执行。
 
 
又被莫名撤销执行的裁定书和不动产登记申请。

      “市一中院、北碚区法院、合川区法院,这三个法院到底怎么回事啊?上级法院(重庆市一中院)两次提级执行,执行未果又指定下级法院执行,而作为下级法院的合川区法院,在自己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又对北碚区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这三个法院抢球又抛球的游戏,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呢?”

      黄德秋17年的等待、上访,倍感身心俱疲,人也从壮年步入了老年,期间心脑血管疾病发作,多次手术抢救,而今已成为残疾人。
                 
      合川区法院:依法推进执行工作

      经对案件的反复梳理,记者发现,黄德秋案件执行的症结最终还是落在了合川区法院头上。由此,记者两次与合川区法院取得联系。

      2017年12月6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向记者回复:依照法律规定,我院在执行中不享有处置权,我院已经向有处置权的法院反映,其处置变现该财产时,依法考虑黄德秋的合法权益;对于查封的商标,已出租给他人,用于留守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等费用,处置难度大。对该两案我院会依法推进执行工作,做好法律规定释明和相关解释工作,加强与土地处置法院的联系,加快对土地的处置;并且与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协调,妥善处置商标,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作者手记】

      黄德秋案,仅仅涉及几万元的小案件,执行17年未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吗?执行真的就那么难吗?从这执行17年的过程看,重庆市一中院反复抢球又抛球,合川区法院最后抢到球了又拒绝抛球,但又不切实解决问题,种种举动确实让人疑窦丛生:他们这究竟是在玩儿什么把戏呢?为什么要玩儿这样的把戏呢?

      2018年6月30日,重庆市38个区县同步开展“执行总攻?决战重庆”大型宣传活动。此次举行的大型宣传活动是向全社会彰显重庆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断改进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此,重庆市各级法院制定了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路线图,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时间表、责任人,保证各项工作强力推进。
作为当事人的黄德秋,自然关心不了全重庆市“总攻”这样的“高大上”,而作为群众关心的个案,黄德秋案能在浩浩荡荡的“执行总攻”大背景下得以顺利解决吗?见微知著,笔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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