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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就是要“治病”救人
2018-02-28 11:52:36 来源:法制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假冒精神病人”和“被精神病”这两种情况,都是长期存在并且被人民群众诟病的腐败现象。最高检此次出台的规定,就是为了堵住个别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旁门左道,还被害人以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有些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判处死刑的命案,个别人就会想方设法地把犯罪嫌疑人“变成”精神病人,从而使他们因“有病”而免死。假冒精神病人,因监督的环节多,特别是还有受害人家属盯着,成功的并不多,而“被精神病”由于缺少监督,而使用的又多为政府部门,因此危害更为严重。个别政府部门,为了堵住群众的嘴拴住群众的腿,给没病的人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将他们困在精神病院里打针吃药。比如,河南农民徐林东因宅基地纠纷到各级部门“上访”。2003年10月,不堪“麻烦”的乡政府把徐林东送到精神病院。最后在舆论的关注下,被关在精神病院6年多的徐林东才终于出院。

    笔者也曾“救”过一名“被精神病”的“精神病人”。那年春节前,笔者送一名躁狂性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院时,一名穿着病号服的中年男子喊笔者的名字。笔者认识此人,确实患过精神病。他说是一名和他关系暧昧的女同事告他强奸,结果就把他送精神病院了。他说自己没犯病,让笔者给家里带话接他回家过年。结果,没两天他就出院了。

    即使是患过精神病的人,精神正常的状态下,他们也没有“法律赦免权”,同样,也不能将他们“被精神病”。

    给“假精神病”开绿灯是贪赃枉法,制造“被精神病”则是懒政、乱作为,甚至是渎职。

    为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对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未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等十种违法情形。

    可以说,最高检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涉及“精神病”的各种情况、各个环节实行的是全方位、全覆盖式的监督,只要认真执行,就能减少甚至杜绝“假精神病”“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编辑|曾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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