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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思想与法院执行
2018-05-04 14:58:08 来源:华夏早报网

韩非子的“法术势”,虽是先秦时期法家提出的治国之策,但对当前人民法院解决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确实有些启示。

       文/谭文革
       
       韩非子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诸子百家争鸣中产生的最后一位思想家。在战国末期的乱世中,他融会贯通并发展了老子、荀况等人的思想,综合了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试图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他提倡“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相成”,而“法”、“术”、“势”正是他理论的核心。

       从韩非子的思想,笔者联想到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现在余下的时间不多了,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任务非常艰巨,各级法院尤其是执行战线的法官们,压力是巨大的。

       笔者长期在基层法院工作,担任副职已有十七年了,曾于2002年初至2010年4日分管执行工作八年多,指挥执行干警们抓获被执行人上万人,司法拘留三千五百余人,执结案件上万件。此期间,我院执行工作四次被评为全省先进,并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做过一次经验介绍。

       应该说,作为一名已有十三年四级高级法官经历的我,执行工作的实战经验是比较丰富的,下面,我谈谈执行工作中的“法术势”。

       先说说“法”。“法也者,常者也。”韩非子认为,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且应保持稳定。他还提倡,应“以法为本”、“以法为教”、“立法于君”、“因道全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等等。

       执行工作也一样,首先应有完善规范的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修改完善不可能总是及时,那么最高法院应加强调研,及时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完善。

       同时,还应及时修改或废除一些极不妥当的或早已过时的执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很多年前,最高法院曾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宅或一套住房的,不得执行其住宅或住房。

       我当时分管执行工作,看到这样的规定时真的很不理解,如果被执行人坐拥一套上千万的住宅甚至别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赔偿金也上千万元,难道法院不能去强制执行吗?就让他逍遥自在的住着豪宅?农民工的工资或其它赔偿金怎么办?

       真的不解啊,这样的规定其公平正义何在?当然,令人欣慰的是,前几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新规,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也可以强制拍卖,但应保障其必要的租房费用。这才是正解,公平正义就体现出来了。

       再说说“术”。韩非子说:“术者,因任而授,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一言以概之,就是君王“操术以御下”。作为执行法官来说,就是“操术以御被执行人”。中国有句俗语叫“现金难舍”,既然案件经过了审判程序,又进入了执行程序,说明被执行人并无诚意,不主动兑现。

       这时,执行法官就应注重执行之“术”,即执行的方法、技巧和措施等。我曾经常说:“天下的屠户千万,但有的屠宰技艺好,有的技艺并不好”,这说明屠宰技艺也有好坏之分。法官执行案件也一样,例如一件执行案,由原法官经办时久久不能执结,更换承办人后,案件可能很快就突破了。

       说到执行之“术”,我认为自己和团队的执行方法和技巧是很多的,很多还是我们所创新。如一个被执行人,一般可以连续拘留两次,第一次的依据是“拒不执行”,第二次的依据是“妨碍执行”。

       我们的理解是: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不自觉履行的就是“拒不执行”;法官执行时,被执行人不配合或有其它妨碍行为的就是“妨碍执行”。这种连续拘留两次的执行方法很好,很多被执行人在第二个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了义务。

       我们还有一种执行之“术”,那就更绝妙,效果也更佳,那就是被执行人“多案叠加连续拘留法”。如被执行人陈某系列执行案,多年前,陈某的商铺起火引发大火灾,导致市场内的60多个商户经济受损。

       系列案件进入执行后,陈某一直躲避。执行法官将其抓获并拘留后,在第一个十五日内,陈某优哉游哉,不当回事,在第二个、第三个十五日内,同样如此。我知道,陈某心存侥幸,自以为最多拘三次就能出去,根本不想兑现。

       我组织执行局研究后,一口气又签发了59份司法拘留决定书,并由执行法官带去拘留所,告知被执行人,如不积极想办法履行法律义务,将被拘留总共62个十五日,也就是将被关押两年七个月。

       被执行人顿时才明白,唯有兑现,别无它法。其后,我亲自组织被执行人陈某与62名申请执行人执行和解,最终达成协议并全部兑现。第四个十五日未满,被执行人陈某就重获自由了。

       后说说“势”。韩非子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韩非子强调“势”的重要性,强调君王的权力和威势。执行工作也一样,也需要依靠其执行之“势”。

       笔者曾长期分管执行工作,深知确立执行之“势”的重要意义。我的理解是,执行之“势”就是法院和党委宣传部门对执行工作持续正面的宣传,保持长期的执行高压态势,同时,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

       法院不仅应重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冻结、划拨等,而且应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制度,对拒执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都是执行之“势”。人民法院应多管齐下,机器全开,要营造好、强化好、利用好执行之“势”。

       如周强院长在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作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就是执行之“势”,这既是宣传,也是决心和宣战。又如娄底中院与娄底市公安局关于对被执行人车辆的委托扣押的规定,既是一种执行之“术”,更是一种执行之“势”,效率很高,效果很好。

       笔者分管执行工作期间,强制抓人和拘留,每年要抓上千名被执行人,送进拘留所的在四百人以上。如被执行人肖某生还因拒执罪被我院依法判刑两年半。

       我强调对大疑难执行案件采用“大兵团作战”,从不打“无把握之仗”,做到“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我认为,这些都是执行之“势”。我重视宣传工作,曾经分管研究室多年,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是很大的,这些也是执行工作之“势”。

       中国有句古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虽然说法有些过头,但反映了客观现实。执行,主要是处置、剥夺、划转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的金额巨大,动辙上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被执行人肯定有所不舍,因而百般阻挠,或躲藏,或转移,或抗拒,“执行难”问题是客观的、严峻的。如不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影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

       韩非子的“法术势”,虽是先秦时期法家提出的治国之策,但对当前人民法院解决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确实有些启示,因此,但愿此文能对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有所帮助。

       (写于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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