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被害人林执家人写给媒体的一封举报信
2017-08-10 07:35:59 来源:华夏早报网

2016年4月25日凌晨2时16分,被害人林执开车接客户牛志玉从广州市白云机场回佛山市,在内环路被凶手陈伟海驾车超越,并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来抓弄被害人林执。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林执被害》广州市公安局隐匿伪造证据?一眼看穿!!!司法公正存在问题?公道难求!
 
        简要案情:2016年4月25日凌晨2时16分,被害人林执开车接客户牛志玉从广州市白云机场回佛山市,在内环路被凶手陈伟海驾车超越,并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来抓弄被害人林执,(即在林执车前急刹车,然后随林执向左而转左向右而转右,不时突然急刹车),故意堵住道路不让超车,后来到达广州市荔湾区内环路A线监控0550号杆南侧道路时,双方持平,下窗互骂,即时下车,陈伟海拿出方向盘锁,林执不知其携带凶器,就下车与陈伟海争吵结果被陈伟海正面抡起方向盘锁一击击中林执头顶及右脑靠近耳部位置,当时导致林执右耳朵出血及后脑右侧伤口出血,林执惨叫一声倒地,客户牛志玉也下车,见到林执被击倒上前与陈伟海缠打结果被击伤眼部,林执被扶起后,陈伟海不知道事态严重,仗着自己在公安机关的势力叫来交警,交警到场后发现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按法律程序处警呼叫医院120到事故现场救治处理林执头部的损伤就劝双方和解,当时证人牛志玉神志清醒状态,就下车去告知交警林执头上的伤是被陈伟海拿方向盘锁打的,但交警拒绝,不准予证人牛志玉下车当面对质讲清楚双方打架的事,(反而利用被害人打架的过错来吓唬被害人,说要抓被害人去派出所关押,逼迫被害人讲不是打架),当时被害人林执的意识神志迷糊不清状态,觉得可能没事加上客户也在场,就糊里糊涂地听从交警双方和解离开了现场。当林执到达南海区黄岐汉庭酒店在柜台办理牛志玉入住手续时,当时已经因伤重不能回答服务员的问题了,2分钟后林执回到离酒店500米的家中就失去语言能力了,家属发现急忙送去大沥医院抢救,至今无法苏醒成为植物人。当日8时07分家属在佛山市报警,被佛山市110指挥中心转交广州市荔湾区南源派出所接案,南源派出所接案后依法询问被害人家属、证人牛志玉,并派员与证人牛志玉去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搜索证物提取物证地面血迹及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纸巾,并要求证人牛志玉在现场指证血迹进行拍照来固定本案现场证据,南源派出所民警采集证据后,由于案情重大,当月26日10时42分将本案内部移交至广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办理该案。(如下简称便衣支队),便衣支队办案过程中家属发现办案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一、家属发现便衣支队没有及时立刑事案,一直以来家属没有收到立案通知书,2016年7月20日才收到多份不同款式的立案通知书,其中两份竞然要求家属倒签4月28日,家属上当后立即要求其更换,结果又收到两份签名与日期均为空白的立案告知书,家属不同意,后又收到两份注明是2016年7月20日签收的立案告知书,上述收取立案告知书的过程说明便衣支队根本没有及时立刑事案,是家属去中共广东省省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投诉后补立。
 
        二、报案后办案人员一直称检察院由于证据不足不批捕,但家属在阅卷中发现广州市公安局的呈捕资料不合法,隐匿证据。
 
        第一、便衣支队没有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附卷呈检,列如本案的现场勘查、医院诊断书、病危通知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报警录音记录、现场处警交警的徇问笔录等人证物证,本案的关键证据便衣支队没有附卷呈检,反而将上述证据隐匿,导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因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批捕,5月19日便衣支队将本案凶手陈伟海释放,放纵罪犯。
 
        第二、广州市公安局8月22日的呈捕资料不合法,妨碍司法公正,列如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过失致人重伤的逮捕通知书于8月18日同时出具的,以及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过失致人重伤二级罪的起诉意见书,足以证明广州市公安局勾结广州市人民检察,指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徇私枉法,将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强行变更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来予逮捕后,就将本案下放至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以过失致人重伤二级罪定罪起诉至荔湾区人民法院。但令家属愤怒的是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接案后,为了讨好广州市公安局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胡作非为,逼迫家属解除律师,不讲法律,不讲证据,帮助罪犯陈伟海逃避刑法处罚,为非作歹,作冤假错案。
 
        三、报警受案后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及时调取证据甚至隐匿、毁灭证据,徇私枉法,放纵罪犯,本案被害人林执被打成重伤依法己经构成刑事案件,但办案单位没有依法及时取证,反而隐匿、毁灭证据。
 
        四、广州市公安局法医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没有收集医院检验、CT、医生诊断书、病例为依据,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凭空捏造,也没有按程序告知家属令家签名,即违反法律程序,也涉嫌伪造证据,因此家属对本案鉴定意见有异议,三次申请重新鉴定伤情均被广州市公安局拒绝,甚至出具不合法妨碍司法公正的不准予重新鉴定伤情告知书,企图硬吃被害人。
 
        五、便衣支队没有依法徇问唯一证人牛志玉,反而利用其参与打架的过错威胁证人,导致证人陈述出现问题。
 
        六、广州市公安局附卷的证据材料里,隐匿了内环路的治安视频监控录像及交警视频监控录像,甚至对事故现场进行修改,例如交警现场处警执法记录仪的现场录像,证人协助南源派出所民警去事故现场指证的血迹照片,及南源派出所民警提取的事故现场地面血迹登记表,以及南源派出所民警作的事故现场笔录等证据进行剪接、删改、隐匿,毁灭本案的关键证据。
 
        七、便衣支队胡作非为将陈伟海的犯罪前科记录是累犯人员的身份隐匿,作假身份资料,伪造受案资料,甚至伪造说明材料作假证据,附在本案卷宗的证据材料均存在人为疏漏和错误。
 
        八、5月3日办案单位打电话通知家属,告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已被抓捕归案现关押在看守所,但附在本案卷宗的抓捕材料的日期是5月6日,与支队告知家属的抓捕日期不符,证明罪犯陈伟海5月3日被抓后,就开始有高层领导插手干预民警办案,并指使办案民警徇私枉法,修改本案卷宗,隐匿本案凶器方向盘锁,毁灭证据,最后广州市公安局成为了凶手的保护伞,导致(凶手陈伟海)至今不肯出钱医治被害人林执,造成被害人因没钱治病即将死亡,广州市公安局为非作歹,草介人命,包庇、纵容、放纵罪犯,作冤假错案。
 
        九、便衣支队该取证而不取证,乱取证,家属提供证据线索如酒店视频、医院人员、被害人林执居住的小区视频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均没有依法及时调取就将凶手陈伟海释放,胡作非为,家属知道凶手陈伟海5月19日被支队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后,先后去中共广东省委、纪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投诉支队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放纵罪犯后,支队顶不住压力于9月10日将凶手陈伟海再抓获,后又勾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非作歹,指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以过失致人重伤(重伤二级罪)定罪起诉至荔湾区人民法院。
 
        上述表明本案一直有位高权重的人干预,其能量巨大,能够指使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法医、交警、以及办案民警徇私枉法,修改卷宗,伪造受案资料,隐匿、毁灭证据,作冤假错案,如此之人,非公安系统高级干部做不到,非凶手近亲不愿为,希望政法机关认真查处公安系统徇私枉法、放纵罪犯的有关人员,揪出干预办案拖累诸多民警落水的幕后人员。可怜被害人林执已经成为植物人啊!可怜被害人无钱治疗即将死亡啊!可怜被害人家属无处伸冤啊!这还是21世纪依法治国的中国吗?但家属仍然相信党和国家会保障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会及时惩治犯罪,希望纪检有关部门能够站在正义的一方,正确履行职责,纠正广州市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对本案各级办案人员及其指使领导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追究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放纵罪犯、作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以示后人。
 
        证据目录
        (2016年4月25日凌晨林执在广州市内环路被伤害一案的证据目录)
 
        证据一的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凶手陈伟海当时拿着方向盘锁打中林执头部受重伤成为植物人的证据材料。
        证据一
        第一、证人牛志玉的徇问笔录、证人牛志玉的手机通话录音译文字。
        第二、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陈伟海的代理律师与被害人家属的手机通话录音译文字。
        第四、陈伟海的现场报警录音译文字、陈伟海的讯问笔录、陈伟海购车的第一店出具的赠送目录表。
        第五、现场处警交警徇问笔录以及本案的辦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材料足以证明陈伟海当时拿着方向盘锁击中林执的头部,导致林执特重型颅脑损伤形成脑疝至今无法苏醒成为植物人的证据资料。
 
        证据二的证据材料证明办案单位在办理林执被伤害一案修改卷宗,顶风作案,渎职,为非作歹放纵罪犯,胡作非为作冤假错案的证据材料。
        证据二
        第一、本案卷宗的现场勘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至。
        第二、伤情鉴定意见没有依据医院诊断、CT、病例为依据,其鉴定伤情凭空捏造,并出具了不准予家属重新鉴定伤情的告知书。
        第三、陈伟海的手写身份材料作假,隐瞒了陈伟海是累犯的犯罪前科记录。
        第四、伪造受案资料。
        第五、5月13日的呈捕资料隐匿了本案关键证据导致释放凶手陈伟海。
        第六、8月18日同时出具的不合法的提请逮捕书、逮捕证、过失致人重伤的逮捕通知书。
        第七、民警讲述案情的现场录音译文字。
        
第八、被害人家属与凶手家属的语音通话录音译文字。
        第九、办案单位出具的说明情况资料。
        第十、罪犯的代理律师提供给荔湾区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害人家属等提供的证据资料等。
        宗上述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案一直被位高权重的人干预,并指使办案单位徇私枉法,顶风作案,放纵罪犯,作冤假错案的违法行为。因此广州市公安局以及人民检察院应承担责任,司法有关部门应追究各级领导以及办案人员作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

        举报人:颜海瑞(被害人林执妻子)、儿子林国柱、儿子林国铭、女儿林颜丽
        代理人: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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