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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我们“侦破”了一件刑事盗窃案
2017-12-11 14:53:42 来源:华夏早报网


    文/谭文革
 
    1993年夏天的一个早晨,斗笠山镇一个物质仓库的看守员急冲冲地来到法庭,向当时的负责人老陈报告说,法庭肖老庭长寄存在仓库的数百公斤钢筋昨晚被盗了,要求法庭的同志尽快了解情况,寻找线索。

    肖老庭长是法庭当时的庭长,因身患重疾正在住院治疗,法庭工作由老陈负责。老陈是一位雷厉风行的人,也很有责任心,听说肖老庭长寄存的钢筋被盗,他顿时火冒三丈,立即组织全庭同志开会,通报情况,研究对策。

    事情的缘由是,肖老庭长准备在老家加建两间房屋,从涟钢买了部分钢筋,临时寄存在物质仓库,未想却被盗了。除肖老庭长外,法庭的其他五位法官都是年轻人,均只有二十六七岁的样子,同志们义愤填膺,恨不得立即捉拿盗犯,每人扇上几记耳光。

    我们都是法官,事情还得依法去办,最后大家研究决定,立即向斗笠山公安派出所报案,我们负责摸底排查,寻找线索,配合公安破案。

    派出所和法庭都在一个大院子里,所长和指导员与我们很熟,关系也很好,他俩同意立即立案,但最近所里有几个大案要全力以赴,暂时抽不出警力,要两天以后才能着手侦查。最后,所长无奈地说:“公安、法院都是政法机关,你们先去调查走访吧,有了线索立即告诉我们。”

    所长的话是大实话,最近以来,他们确实很忙,但盗窃案的侦查怎能拖呢?拖一两天,犯罪的痕迹没了,案件的线索也没了,到时案件就难破了。我在司法学校时曾学过刑事侦查学,对指纹、足印的发现和提取,对案件线索的寻找和分析,是懂一点的,事不宜迟,我们必须立即去现场看看。

    我把想法跟负责人老陈一说,老陈很赞同,立即组织大家前往物质仓库。赶到物质仓库时,还是上午八点多钟,作案现场还保护得很好。我知道,这种现场的手印、指纹等是很难留下的,但作案人的足印应该有,因为地面并未完全硬化,有些地方是还是泥土地面,且地上所积的尘土也较多。

    我沿着仓库大门至钢筋原堆放处的线路仔细寻找,果然发现了几组足印,且足印较深,很明显。基本可以判断,这是作案人的足印,因为他肩扛钢筋时身体加重,从而产生较深的足迹印痕。

    看守员反映,失盗的钢筋都是螺纹钢,八九米长一根,那么作案人至少得有两人,而足印也至少有不同的两对。我与同事们反复察看,果然发现有两对不同的足印。我要看守拿来尺子,一量足印的长短,基本可推算出作案人的身高,一人为165㎝左右,一人为171㎝左右。

    我与同事们也察看了大门口及其附近,并无明显的崭新车辙,从而我们判断,两名作案人并未使用作案运输车辆,应是靠人力搬运。那么人力搬运是走不了太远的,其赃物要么是搬到了其附近的家里,要么是藏匿在某一个地方,让人难以发现。

    如果是藏到了作案人家里,我们是没有太多办法的,总不能挨家挨户的去察看,因为我们没这个权力,也很不适合。那么只能碰运气了,我们五人分成两组,在周边两三里的范围内寻找、排查。辛苦了两个多小时,却毫无线索,一无所获。

    中午十二点左右,我们到物质仓库会合,并准备一路走回法庭去吃饭。离开仓库不到200米的路边,有一口很大的水塘,我无意中看到,水塘对面的一角其水是浑浊的,而其它地方的水则比较清澈。我突发奇想,怎么会是这样呢?浑浊之处也并非当地人日常洗涤的码头呀?莫非,作案人将钢筋藏匿在浑水中?

    我将自己的想法一说,同事们都笑,但均同意去看看。走到水塘的浑浊处一看,水底下似乎有不少黑条条的东西,再仔细一看,一点不错,完全可以确定是钢筋。赃物找到了,大家一阵狂喜。其中一位同事冷静的提出,先不要打草惊蛇,作案人还未露头,赃物也暂时不宜露出水面。

    我们来不及吃中饭,立即赶到村支书家里,并请支书请来水塘的主人。水塘的主人向我们反映,他家里最近未购买钢筋,也未沉放钢筋在水塘里。无疑,该水塘里的钢筋肯定是作案人所为。

    趁热打铁,马不停蹄,我们又返回物质仓库,找看守员了解情况。看守员说,前天,附近村的某某人曾来物质仓库玩耍,除此以外,近几天没有谁来过。我们再返到支书家,支书反映,某某人曾有劣迹,游手好闲,且身高符合我此前的推算结果之一,至此,可以推定某某人确有重大作案嫌疑。

    我们没有侦查权,不能直接拿人,于是请支书将某某人叫来,我们要找他谈谈。某某人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认为我们毫无证据,拿他根本没办法,竟然大摇大摆的来了,也许是来“自避嫌疑”吧。我们询问他,他竟然“一问三不知”,对自己昨晚的作习活动编得像模像样。

    我们明白,在支书家里是问不出什么名堂的,必须带回派出所,支书表示同意,愿意陪某某人一同去,并劝某某人要实事求是。赶到派出所时,所里的干警全部外出办案了,我们只好把人带回了法庭,并叫人陪支书去隔壁办公室喝茶,我们五位法官则继续询问。

    某某人还是扯东扯西,百般抵赖,拒不承认,后来态度越来越刁,竟口出狂言。丰富的办案经验告诉我们,作案人非此君莫属,我们几位交换意见后决定严厉“教育教育”他。到了马克思所说的“四大国家暴力机器”之一的法庭,就由不得某某人了。在我们轮番的“批评”、“教育”下,他开始交代,但仍拐弯抹角,避重就轻。

    我们及时告诉他,已发现了赃物的下落,即水塘里的钢筋,再辅以“教育”的手段。某某人顶不住了,彻底交代了作案过程,承认自己就是作案人之一,作案人确实有两人,并供出了另一人的名字和家庭住址。我们把相关的笔录、材料整理好,交给派出所。派出所的干警对某某人重新讯问了一次,完全一致。于是,公安拘人,起赃,抓人,依法惩处,一切水到渠成。

    此至,一件并不太复杂也不是很简单的刑事盗窃案,被我和同事们只用半天多的时间就成功“侦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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