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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幼女被强奸报警 警方不立案称“是谈恋爱”
2018-05-18 10:55:01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李健表示,该立法体现了国家对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因此办案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予以处理。

      华夏早报湖南益阳讯(灯塔新闻记者 曾煜)4月27日,湖南省安化县幼女芬芬(化名)被当地一名29岁的男子李某带到某宾馆发生性行为,事后芬芬报警,当地警方介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两人是“谈恋爱”。

​       芬芬出生于2004年12月10日,截至事发,还未满14岁。发生性行为后,芬芬趁李某不注意,拨打了110,当地公安出警并现场取证。

​       原以为女儿会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4月28日,芬芬的父亲陆超(化名)收到安化县公安局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化县公安局在该通知书中称,芬芬于4月27日提出报案的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5月2日,李某被安化县公安局释放。

​       陆超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他们当时去了事发地的安化县城南派出所,办案民警称,芬芬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李某,他们发生性关系是“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属正常行为”,所以没有立案。无奈之下,陆超只得向安化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       记者试图与安化县城南派出所所长曹论文取得联系,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此前有媒体联系上曹论文,曹论文表示,“我们将案件送到(安化)县法制办,那里没有立案,据我了解他们(李某和芬芬)是在网上谈恋爱。”曹论文向此前媒体确认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       记者随即联系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该办主任文观军未接电话,其短信回复称正在开会,记者将采访提纲通过短信发送给他,他暂时未回复。

​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李健称,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应具有几个要件,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次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

​       李健表示,该立法体现了国家对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因此办案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予以处理。
 


安化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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