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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还完中院认可区法院则否认 高院受理执行监督申请
2019-04-17 00:43:53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编辑:贺强

导读: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终审裁定中认为,陆李雄与被执行人杨景轩2008年签订的承诺书,应视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合解协议。


       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儿子替父亲还完欠款,当地中院曾予以认可,然而,在高院要求发回重申后,区人民法院却不认可之前的还款。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名市的杨瑞强和杨瑞华两兄弟对此不解,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高院已经受理。而在高院执行监督未结束之前,电白区人民法院却重启拍卖程序。
 
       借款多年未还签订承诺书确定欠款金额

       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当年,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一名名为杨景轩的男子接到一份法院判决书,因欠陆李雄和其妻子程刘款项未还,杨景轩被起诉至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茂港区人民法院2005年的判决书称,2004年1月1日,因筹款搞工程建设,杨景轩分两次向陆李雄借款2372100元(一笔874100元,一笔1498000元)未还,陆李雄请求法院判令杨景轩偿还借款,没有提出利息请求。2006年2月20日,茂港区人民法院判令杨景轩偿还借款2372100元。

       程刘起诉杨景轩欠款的案件,茂港区人民法院也于2006年进行了判决,该判决书称,2004年1月1日,因筹款搞工程建设,杨景轩向程刘借款335950未还,程刘请求法院判令杨景轩偿还借款,没有提出利息请求。2006年9月22日,茂港区人民法院判令杨景轩偿还借款335950元。

       两判决生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执行。

       2007年7月17日,陆李雄向茂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2月24日,茂港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拍卖杨景轩名下两份土地。一是位于电白县电城镇谈情塘所建房屋围墙内的土地所有权(以下简称谈情塘土地)。二是位于电城镇东街居委会东北角的土地所有权。

       2008年2月12日,茂港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杨景轩的两土地继续查封使用权一年。同年2月24日,茂港区人民法院向电白县国土局和电城镇国土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杨景轩位于电城镇东街居委会东北角的土地(以下简称东北角土地)使用所有权证,随后办理了该地的规划许可证。

       2008年6月6日,茂名市鸿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东北角土地现时价值197500元。

       之后的2008年9月30,就上述债务,陆李雄、程刘与杨景轩签订了一份承诺书。

       该承诺书确认,杨景轩向陆李雄借的874100元包括本金335000元、利息539100元。杨景轩向陆李雄借的1498000元包括本金500000元、利息998000元。杨景轩向程刘借的335950元包括本金110000元、利息225950元。

       承诺书中,陆李雄、程刘表示,主张由杨景轩还上述三笔借款的本金945000元,对于该三笔借款之利息,则全部放弃权利,予以免除。

       杨景轩同意将其位于电白县电城镇东街居委会东北角的土地使用权作价25万,偿还上述借款945000元的一部分。

       记者在该承诺书中看到,陆李雄和杨景轩分别在承诺书上签字。也就是说,此份承诺书签订后,只要杨景轩将上述土地过户,就仅欠695000元。
 
       中院裁定承诺书有效 区法院督促还款又拍卖不妥

       由于杨景轩一直没有还款,茂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多份民事裁定书,对杨景轩名下的房屋和土地进行查封。

       记者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中了解到。2009年2月6日,茂港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谈情塘土地和东北角土地房屋所有权一年。2009年5月3日,杨景轩将东北角土地规划许可证交给陆李雄,陆李雄交给茂港区人民法院。


       2010年3月4日,茂港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谈情塘土地房屋所有权一年,查封谈情塘土地房屋及围墙内土地使用权。2012年2月7日和2013年3月4日,茂港区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续封上述房屋和土地。2014年9月24日,电白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拍卖谈情塘土地和房屋。2015年2月5日,茂名市中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谈情塘土地房屋和土地总价值345.08万元。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25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中认为,陆李雄和杨景轩2008年9月30日签订的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中院还认为,茂港区人民法院在督促杨景轩还债同时,又裁定拍卖其房产,该拍卖裁定与承诺书内容相悖,依法应予以撤销。茂名市中院最终裁定,撤销电白区(此时因为行政区划,茂港区更名为电白区)人民法院之前的执行裁定,发回电白区人民法院重审。
 
       儿子帮父亲还清承诺书中的欠款

       为了还清承诺书中的债务,2015年7月17日,杨景轩儿子杨瑞强将30万元汇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账户。同年8月28日,杨景轩儿子杨瑞华将10万元汇入电白区人民法院账户。

       重新审查期间的2016年3月1日,杨瑞华将29.5万元汇入茂名市中院账户。至此,包括2008年承诺书中约定的东北角土地25万,承诺书中双方约定的欠款69.5万已全部付清。

       记者了解到,虽然杨景轩儿子帮助父亲履行了承诺书中的欠款,但是电白区人民法院一直未办理支付手续给陆李雄。

       上述履行情况,记者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终审裁定上予以核实。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终审裁定中认为,陆李雄与被执行人杨景轩2008年签订的承诺书,应视为双方达成的执行合解协议。杨景轩两儿子将款项汇入法院后,杨景轩已履行完毕承诺书确定的义务。

       因此,茂名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中撤销此前电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也就是说,不再拍卖杨景轩的土地和房产。

       此后的2016年3月23日,杨景轩去世。
 
       区法院计划重新拍卖房屋和土地

       对此终审判决,陆李雄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广东省高院2017年12月11日裁定,撤销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终审裁定,发回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发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月新、杨瑞华、杨瑞强、杨瑞庆的复议请求。

       杨瑞华认为,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的执行裁定虽然驳回杨景轩的异议,但并不影响该院2017年8月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效力。

       2019年3月19日, 杨月新、杨瑞华、杨瑞强、杨瑞庆(杨景轩死亡后,作为法定继续承人,此四人成为被执行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监督,该院立案受理。

       同年3月5日,电白区人民法院向杨月新、杨瑞华、杨瑞强、杨瑞庆发出通知书,认为 杨月新、杨瑞华、杨瑞强、杨瑞庆尚欠陆李雄本金和利息共4967703元,欠程刘本金和利息879479元。要求10天提出异议,否则就是认可此欠款金额。

       也就是说,电白区人民法院否认了当时杨景轩和陆李雄签订的承诺书,重新对欠款金额进行了计算。

       记者了解到,目前,电白区人民法院准备再次拍卖杨景轩两土地。

       记者联系上电白区人民法院,该院研究室李姓主任表示,由于此案上级法院已经介入,在没有接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前,他们不能接受采访。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宣传的杨姓工作人员则称,承办此案的业务庭负责人回复,由于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已经进入执行监督审查阶段,高院结果没有出来,暂时不宜接受采访。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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