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征求意见:怀孕妇女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可收押
2017-06-02 11:52:20 来源: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只能会见辩护律师。(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浦峰 摄

  《看守所条例》实施27年后即将升格,公安部日前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

  相比现行《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将“超期羁押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诉法中已有规定、实践中已有的做法纳入法条,同时增加社会监督等方面规定,如看守所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

  与《看守所条例》不同,征求意见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说法代替了“人犯”。

  公安部在公告中称,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以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法制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包括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共124条。其中“隶属关系”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调查征集”栏目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

  ■ 背景

  现行条例与立法法要求相悖

  现行《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对于其“升格”为《看守所法》已在社会各界中取得共识。

  2015年4月,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法学会曾组织法学专家研讨《看守所法(送审稿)》,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受邀参加了这次研讨。对于“看守所立法”的问题,熊文钊昨日告诉新京报记者,看守所立法是为了解决现行《看守所条例》与《立法法》相悖的问题。

  2000年3月通过、2015年3月修正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看守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必须上升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此外对看守所的管理体制也在改革当中,一些理念和做法也需要更新和修改,需要上升到法律规定当中去。”

  记者注意到,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就包含看守所法,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其“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为国务院。

  看点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会见近亲属须经许可

  征求意见稿增加“近亲属会见、通信”相关内容,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以及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需要翻译人员在场的,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主管机关视情派员在场。

  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专家程雷副教授注意到了这一变化,他告诉新京报记者,《看守所法》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很多内容在新刑诉法中已有体现,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近亲属和监护人,这是新增的内容之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够会见的也只有自己的辩护律师。

  对于《看守所法》这一新增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程雷说,家庭生活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此项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家属会见可以有力地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家属会见之后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发生了什么,从而在看守所之外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看点2

  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怀孕哺乳妇女亦可收押

  现行《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这一规定在《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变化。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应当建议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除外。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

  程雷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惯例和看守所的内部文件,对于上述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予收押的,《看守所法》的这一新规则有可能改变这一做法。

  投诉处理机制和执法监督员也是较新的做法。征求意见稿中写到,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调查处理制度,设置投诉信箱,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控告、检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约见看守所负责人、驻所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向看守所人民警察投诉、控告、检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诉、控告、检举,看守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记者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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