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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2.4亿仍“安然无恙”?有关部门应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
2020-09-28 16:50:10 来源:华夏新闻-华夏早报 编辑:贺强

导读:有关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其规定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所以,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的司法判断,应当予以坚持,也会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

       文/华夏新闻-华夏早报首席评论员 董哲

       2.4亿是不是一个大数字?这个问题似乎就是一个伪命题,也或许是一句废话。然而,湖南一公司的前董事长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2.4亿元,还有国资涉及其中,被人举报四年后,不但钱未如数还上,其人也被“取保候审”三年未予羁押。摊上这么大的事,换作一般人恐怕早就不能如此“安然无恙”了,因此,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据媒体报道,2016年,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唐顺国被人举报挪用公司资金2.4亿元,当时引起了中央巡视组的重视,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出于让其尽快归还挪用资金的考虑,2017年7月唐顺国被取保候审。

       然而三年过去了,唐顺国仅归还了8500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归还,人也一直被“取保候审”,至今未曾羁押。在这种情况下,唐顺国再次被举报,希望有关部门对唐顺国案彻查督办,早日追回被挪用资金。湖南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回复称,9月10日已发函给长沙县人民法院,建议该院恢复审理唐顺国涉嫌挪用公司资金一案。

       在股东的一再举报下,案件终于有了一些进展。因为有关部门未通报详细案情,目前尚不确定唐顺国挪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数额,也不清楚他是怎么挪走那么多资金的?但有一点让人倍觉蹊跷的是,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为国资参股公司,也就是说,唐顺国挪用的资金里面包含国有资金,然而除了公司部分股东跳出来“讨伐”外,注资方并未就此表态。有人不禁感慨:“难道公家的钱就不是钱吗?被人挪用了侵吞了竟然一点都不在乎?”

       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妄论这位前董事长为何能够被取保候审三年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清楚这个案子为何拖了那么久没有结果,最后的审理情况如何同样尚且不知。但“前车之鉴”还是有不少的。

       据成都商报报道,早在2014年,四川自贡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背着公司其他股东挪用公司资金1400万元归个人使用。法院审理认为,甘某某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赔公司人民币1400万元。挪用1400万元就被判刑五年,那挪用2.4亿元如果被查实的话,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公司法》有关高管的权限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有当然之约束力,其中第一项规定就是要求“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而有些公司法人或高管为了满足自己私欲,不惜一切手段谋取私利,偏偏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渐行渐远,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从法律层面上讲,挪用资金罪首先要看是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刑法打击的是侵犯公司权益、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认定是否谋求个人利益,应将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据媒体报道,举报人反映唐顺国挪用资金并未用于企业发展,而可能被其拿去炒股或转移到了境外。

       法律人士表示,挪用类犯罪,实际上是属于一种滥用职权类的犯罪,是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自己使用的行为。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而言,挪用资金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会使这些单位的财产处于高风险的状态,因而这种行为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同时,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这些具有职权行为人也严重背离了投资者、股东的信赖,也属于一种背信行为。

       具体来说,挪用公司资金的危害性有哪些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给本单位财产所有权造成现实的风险,因为资金一旦流出归个人控制,就对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同时也造成了该笔资金失控而导致损失的现实可能性。二是,对本单位投资人、股东乃至其他职工的影响。公司、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职权行为系受股东委托而形成,其职权行为具有派生性,其滥用职权挪用资金(尤其是大笔资金)的情况,实际上即严重违背了自己的职责,给本单位的相关权利主体造成现实的权利侵害。三是,对市场活动产生影响。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无非是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从现实发生的案件看,主要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即为自己谋取私利。由于其资金来自于单位,因而对其他市场主体构成某种形式的“虚假陈述”的情况,会造成其他主体相应的错误判断和市场行为,进而会影响到后者的实际利益。因而这种行为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有关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其规定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所以,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的司法判断,应当予以坚持,也会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

       从此意义上讲,唐顺国挪用公司资金案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何况此案还是当年中央巡视组的批转案件。

       关于报道中举报者反映唐顺国将挪用的资金和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境外,将家属移居海外的情况,让笔者想起了最近中纪委评“歌手曲婉婷母亲张明杰案”的一段措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9月27日发文称,舆论关注此事,正是因为人们痛恨腐败分子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义之财,满足亲属子女奢靡生活。现实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财产转移到境外,随时准备“跳船”,这样的领导干部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与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驰,必须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为其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虽然唐顺国不是党的领导干部,但是从股东对他的举报内容来比照,张明杰是贪污受贿、骗取征地款,唐顺国是挪用公司资金,侵犯国有公司和股东权益,并且也有随时“跳船”的迹象。因此,他们都属于“攫取大量不义之财”一类,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通过法律的公正审判,早日给涉事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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