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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经历“过山车式”审判 广西法院被指以执代审
2020-11-19 15:52:44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编辑:贺强

导读:自己亲手开采出来的石材却被别人“霸占”?到底是怎么回事?这要从何志勇与蓝山县龙坪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公司)的合作纷争说起。

       核心提示:“我们辛辛苦苦开挖出来的石材,不让我们运出去卖掉,却被他们拉走了!”11月17日上午,广西桂林恭城县恭城镇昌泰石场(以下简称昌泰石场) B矿点,一辆大型挖机正在将石场内的一块块大理石往山下运,在挖机的轰鸣声中,工人阿桂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却不敢再上前阻拦。阿桂说,前几天有几个工友因为阻拦石材被人拉走,被抓走至今仍没有回来。

       按照工人所说,自己亲手开采出来的石材却被别人“霸占”?到底是怎么回事?这要从何志勇与蓝山县龙坪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公司)的合作纷争说起。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吴鸣 发自广西桂林

       因合作方拒付收益生嫌隙对簿公堂

       据何志勇介绍,昌泰石场名下采矿证包含两个采矿点,A矿点由昌泰石场自己经营,B矿点由他独立经营,办理采矿证的费用由他与昌泰石场平摊,但采矿证办理在昌泰石场名下。2008年,何志勇利用自己享有的B矿点的经营权、以及租赁的涉案石场土地使用权等资本要素与蓝山县龙坪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公司)进行合作,双方以口头形式对资金投入及分配进行约定,双方一直按约定履行至2016年。2016年,因蓝山公司单方撕毁协议、拒绝向何志勇分配收益而产生矛盾,后何志勇向蓝山公司送达《解除合同关系的通知书》。此后双方就土地租赁权及合作关系产生了一系列诉讼案件。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3月起,因何志勇及蓝山公司均主张享有涉案石场的土地租赁权,何志勇、蓝山公司与石场土地所有人天堂坪村委第六村民小组、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天堂坪六、九组)之间形成诉讼。该案历经:恭城法院2016桂0332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2018桂033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2018桂0332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2018桂03民终3398号民事判决书、2018桂03民终3669号民事裁定书。最终判决何志勇与天堂坪六、九组的石场《合同》及《山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真实有效,继续履行;驳回蓝山公司要求撤销2016桂0332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以及由其享有《合同》及《山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权利义务的诉讼请求。

       何志勇赢了石场土地租赁权的诉讼后,又于2016年,就与蓝山公司的合作纠纷向恭城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蓝山公司的合作关系,蓝山公司停止采矿作业并将机械设备、驻场员工撤离石场。该案经恭城人民法院和桂林中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何志勇的诉讼请求。




蓝山公司的铲车正在加紧将被执行矿点的石材拉走。

       广西区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执行裁定

       一、二审败诉并从石场撤离的蓝山公司不服桂林中院(2017)桂03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区高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何志勇的一审诉讼请求。

       广西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何志勇的诉讼请求。

       由于之前的一审二审败诉,又被执行撤场,这次再审终于将败局扳回,蓝山公司遂根据广西区高院判决向恭城法院申请执行。恭城法院认为,广西区高院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也不明确,裁定不予受理蓝山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蓝山公司不服恭城法院的执行裁定,向桂林中院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蓝山公司向恭城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恭城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裁定决定正确,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蓝山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8年12月26日,蓝山公司向广西区高院提出执行申诉。广西区高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再审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被执行人是原申请执行人何志勇,执行回转的标的主要是蓝山公司依法返回涉案石场继续采矿作业,相反何志勇应当停止采矿作业、撤离涉案石场并返还开采涉案石场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等。广西区高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恭城法院和桂林中院的执行裁定书,由恭城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1日,蓝山公司向恭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恭城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到现场进行了执行,并于当天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完毕通知书。

       但是2020年7月21日,蓝山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认为执行法院未能依法执行回转,做到案结事了。即使下发了“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依然强行用大车拦路,执行其无法正常开采石材,正常经营,要求执行法院继续执行。桂林中院收到最高院挂网督办后,经审查,于2020年9月1日裁定撤销了恭城法院的执行结案通知书,由该院继续执行。




2016年5月,恭城法院调解何志勇与两村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执行裁定及措施被指与生效判决存在严重冲突

       何志勇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恭城法院恢复执行后,目前他已经从涉案石场撤场,蓝山公司将与他合作期间开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石材全部占有并销售完毕,还强行拉走属于昌泰石场的石材并销售。

       何志勇和他的代理律师认为,蓝山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的内容超出判决内容。广西高院的生效判决仅仅是驳回何志勇要求蓝山公司撤场的诉讼请求,并无其他内容。但蓝山公司却超出判决范围请求:责令何志勇立即停止开采与天堂坪六、九组签订《合同》范围的石材,将已经开采出仍在现场的石材予以查封;限期何志勇将机械设备、驻场员工撤离,将石场的生产经营权交还给蓝山公司;责令何志勇返还生产经营的所得。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生效判决只是驳回何志勇要求蓝山公司撤场的诉讼请求,且确认何志勇与蓝山公司的合作关系已经解除,但对于解除合作关系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石场经营权、生产石材的归属问题并未处理。但广西高院2019桂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桂林中院2020桂03执监40号执行裁定,恭城法院桂0332执恢46号执行通知书,认为:何志勇再控制、管理以及开采涉案石场没有法律依据,最终裁定何志勇应撤离涉案石场,并返还蓝山公司开采石场取得的财产及孳息。”何志勇的代理人称,执行裁定以执代审,改变了判决内容,剥夺了何志勇的合法权益。

       何志勇等人称,在涉案石场的租赁权方面生效的判决已经确认他享有涉案石场的土地租赁权,以及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之后作出的广西高院2019桂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桂林中院2020桂03执监40号执行裁定书、桂0332执恢4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他撤离自己租赁并享有权利的土地,明显错误,显然是以执行裁定变更生效判决。

       昌泰石场则表示,何志勇与蓝山公司解除合作关系、蓝山公司撤场之后,再审立案之前,因何志勇无能力继续生产和支付办证费用,但此时昌泰石场已经全部交付2018年4月25日之前的巨额办证费用,为避免资源浪费、减少损失。昌泰石场经何志勇及天堂坪六、九组同意并支付租金后,自行投入资金和设备在涉案石场开采。现涉案石场已经开采的石材属于昌泰公司所有,法院强制将案外人昌泰石场的石材执行给蓝山公司,侵犯其合法利益。

       同时,何志勇还指出了执行裁定的另外一个问题。他说,是否具备采矿权是基于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是否办理采矿证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权限,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就没有合法的采矿权,涉案石场的采矿证于2018年4月25日已经期满未续,即任何人在此期限之后不再具备涉案石场的采矿权。而目前的执行裁定确认了蓝山公司的采矿权,无疑意味着蓝山公司继续享有采矿证,这是以执行裁定代替行政许可。

       “总之,相关执行裁定及执行措施与生效判决存在严重冲突,且存在以执代审、执行案外人财产等严重错误。”何志勇的代理律师称。

       据悉,因不服广西区高院的判决,何志勇曾向广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西区检察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7年8月3日,桂林中院维持恭城法院关于判令蓝山公司撤离石场的判决。

       昌泰石场参与采矿卷入诉讼纠纷

       一、二审民事判决生效后,2017年10月20日,何志勇向恭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蓝山公司主动向法院缴清相关费用,并将其机械设备、驻场员工撤离。恭城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执行结案裁定。

       执行完毕后,由于何志勇无力继续生产,昌泰石场基于已缴巨额费用办理采矿许可证,为避免资源浪费的目的,在征得何志勇及天堂坪六、九组的同意、并向天堂坪六、九组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自行投入数百万元资金和设备对昌泰石场B矿点进行采矿作业,直至采矿证到期。

       “我是看到何志勇赢了官司的判决,他又没有资金投入开采的情况下,才同意和他合作开采的,没想到开采出来的石材却不准我卖!”昌泰石场的现任法人罗先生称,从2017年到2018年期间,石场组织工人开采石材至少价值上千万元,工资的结算方式是以出场销售的石材数量来进行的,现在石材没有卖出去,又被蓝山公司拉走了,所以他的投资不仅血本无归,还欠着工人近两百万元的工资。




2018年7月31日,广西区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了何志勇的诉讼请求。

       蓝山公司:判我们输时我们配合执行 我们赢了也应回转执行

       据了解,广西高院2018桂民再2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蓝山公司就开始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再准许昌泰石场在涉案石场开采石材,以及将石材运出去销售。

       “我们按照法律来,法律让我们怎么样,我们就怎么样!”蓝山公司在涉案石场的管理人员封先生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一、二审法院判他们败诉以及让他们清场的时候,他们都是照办的,“当时我们跟他(何志勇)合作开采的石材,被他拉走卖了一百多车,价值几百万元。”

       封先生称,广西区高院判他们赢了,执行的过程一直不顺畅,从去年初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还没执行到位。

       “广西高院的判决和执行裁定上说得很清楚,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后,他就没有资格在我们的石场开采和销售石材了,开采出来的石材也应该属于我们公司所有。”封先生认为,不管石场里的那些石材是何志勇自己开采出来的,还是他和昌泰公司合作开采的,从法律上来看,都是属于涉案石场的。至于昌泰公司的损失,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情。

       对于为什么当时让何志勇代表蓝山公司和村民小组签租赁协议,封先生称,因为公司在当地人生地不熟,需要有一个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出面。包括每年给何志勇的费用,也是让他维护一些关系的,并不是给他的分红。

       眼下这几天,铲车运石头的轰鸣声仍在昌泰石场的B矿点响起。




2019年1月28日,广西区高院裁定何志勇停止采矿作业,撤离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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