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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破产管理人被指伪造公司印章 警方已立案
2020-08-06 09:01:10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编辑:贺强

导读: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表示,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他唯一的希望就是,“期待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对此事有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华夏新闻-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记者 董一泽)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让公司法定代表人想不到的是,破产管理人伪造公司旗下控股企业印章,将该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破产管理人到当地银行申请冻结了该控股企业的财务帐号,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使得该公司职工无法发放工资及水、电、维修等生活开支费用。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对此案立案侦查。

       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司名为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2018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环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北京XX(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担任环博公司破产管理人。




图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立案告知书。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环博公司还持有广州市银岭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岭公司)90%的股权。也正是因为环博公司在银岭公司90%的股权,才引发了后来的破产管理人涉嫌伪造银岭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

       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他近日从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得知,破产管理人在2020年4月初在该局变更了银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向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了两份申请材料,一份是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的银岭公司《股东会决议》,另一份是银岭公司营业执照作废的纸质声明。

       两份文件均盖有银岭公司的公章,《股东会决议》上还有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的签名。

       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称,他后来对上述两份申请材料的情况进行了了解,“银岭公司另一股东罗丽嫦并未出席3月30日的股东会议,股东会决议上我的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的,有人冒签。”罗锦灿称,银岭公司公章一直存放在该公司,并没有外借,“申请材料中的公章是破产管理人未经股东会同意及公安机关备案私自刻制的。”

       对此,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将上述两申请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

       2020年4月30日,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2020年4月8日的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变更登记档案第14页《广州市银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上的“广州市银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20年3月30日的《广州市银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处“罗锦灿”签名字迹不是罗锦灿所写。




银岭公司另一股东罗丽嫦在当地报纸上发布的严正声明。

       2020年4月29日,银岭公司另一股东罗丽嫦在当地报纸发布严正声明,声明称,银岭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从未遗失,一直由该公司保管和使用。同时,罗丽嫦在声明中还表示,她没有通过任何人召开股东会,也没有收到任何股东向她提出召开股东会的提议,她也没有收到任何2020年3月3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记者获悉,此后的2020年4月21日,破产管理人又向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撒销公司变更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申请中辩称:“银岭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该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与2020年4月8日由该局予以核准,并且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据调查银岭公司在该局备案中的申请文件不是由银岭公司提交的,而银岭公司从未在2020年3月30日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做出决议。”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对于破产管理人涉嫌伪造公章一事,当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称,广州银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一案,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该局管理范围,因此,海珠区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早就对伪造公章有过详细规定,该条款称,“伪造,变更,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灿表示,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他唯一的希望就是,“期待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对此事有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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