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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中院超标查封拒绝当事人异议 被高院“拍死”后仍执行
2018-05-31 00:03:36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尽管湖南高院已将该案发回怀化中院再审,但怀化中院又将长河公司在凤凰县的资产低价执行给黄小平。

       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记者 曾煜)5月28日,华夏早报以《双料博士举报原湖南麻阳县政协委员在任期间放高利贷》为题,报道了麻阳商人黄小平在担任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协委员期间放高利贷。

       记者采访黄小平时,其承认担任过麻阳县政协委员和怀化市人大代表,对高利贷一事避而不谈,黄要求记者查看法院的判决文书。

       记者查看法律文书后发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怀化中院)对怀化长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公司)存在超标查封,并拒绝长河公司异议申请,最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否掉,湖南高院认为怀化中院明显超标查封的行为“侵害了申请附议人的合法权益”。

       据记者调查,黄小平及麻阳富源农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河公司的诉讼期间,黄小平已担任怀化市人大代表。

       长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清透露,长河公司与黄小平和富源公司因高利贷引发纠纷,但黄小平当选怀化市人大代表后,多次带着上百人到其公司(麻阳千里长河酒店)打砸威逼。

       最终双方以协议书形式约定了1800万元借款于2013年第四季度由长河公司分批还清。

       周玉清的举报材料称,因为一直在核实往来账目,长河公司还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3年11月13日,富源公司、黄小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还款。

       怀化中院一审判决长河公司归还富源公司、黄小平1800万元,后怀化中院再审确定还款金额本金为1445.97万元及利息。

       长河公司上诉,认为怀化中院的再审中对17笔贷款中的前13笔借款及还款中包含了高利贷、砍头息予以了认可,因此提出异议。

       湖南省高院认为双方没有提及13笔借款,不在原告的起诉范围,被告也没有反诉,维持了怀化中院的(2014)怀中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长河公司再审申请。

       长河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称,该院已于2017年1月24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举报信显示,截止2018年4月底,怀化中院查封了长河公司所有名下的资产,资产净值超过3亿元。

       2018年3月21日下发的湖南高院(2018)湘执复28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怀化中院存在明显超标查封,侵害人申请附议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高院撤销了怀化中院(2017)湘12执异49号执行裁定,发回怀化中院重申。

       诡异的是,2018年4月27日,怀化中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12执76号之七显示,怀化中院将长河公司位于湘西自治州凤凰的房产作价3506.68万元交付给黄小平和富源公司,以抵借款本息3489.18万元。

       周玉清说,从322万元差额,到1800万元借条,再到怀化中院认可高利贷和砍头息,再到3489万元裁定,再到最终查封长河公司3亿元净资产,长河公司运营陷入瘫痪。

       周玉清认为,黄小平最终目的就是以催款为由,借助地方法院保护来霸占长河公司优良资产(资产在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最核心的商业地段)。

       因怀化中院超标查封,周玉清对怀化中院提出质疑,“法院长期冻结公司全部资产,其用意在于逼迫公司不能经营,没有收益来归还借款,帮助黄小平霸占我公司资产。”

       周玉清认为,怀化中院所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也证实了上述观点,并质疑有利益驱动,“怀化中院迫不及待地要将长河公司上亿元资产作为3000多万元强制执行过户给黄小平,如果没有利益驱动,谁敢这么做?”



湖南高院(2018)湘执复28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怀化中院超标查封长河公司资产。
 

尽管湖南高院已将该案发回怀化中院再审,但怀化中院又将长河公司在凤凰县的资产低价执行给黄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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