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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钱买“媳妇”,因不满长相要求退款
2017-07-18 15:26:08 来源:

        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以扩大保护范围。“拐骗妇女儿童罪”对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护,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

        河南息县一男子花钱买“媳妇”,因不满长相要求卖家退还“首付款”,但遭到卖家拒绝。情急之下担心人财两空,男子遂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顺藤摸瓜破获了这起拐卖妇女案。

        据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17日消息,7月12日17时许,息县公安局临河派出所接到临河乡单台村村民许某报警称,其花1万元钱买了一位不明身份的妇女,因不满意要求卖家退还首付款,却被卖家拒绝,请求派出所救助。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一举将涉嫌拐卖妇女的嫌疑人高某抓获。

        经查,2017年7月8日,河南新蔡县男子高某通过中间人将一名30多岁的广西籍女子卖给临河乡单台村村民许某做“媳妇”。双方约定以三万元价格成交,许某给卖家高某付了一万元“首付”。2天后,许某感觉该女子身份不明,相貌一般,就打电话给高某不同意收留该女子。高某答应给该女子找到下家买主后,就退还给许某一万元钱。

        7月12日,高某带着另外一个买家来到许某家,结果该买家也没有相中这女子,随后离开。许某见交易没成功且高某没退钱,而该女子一直嚷着要走,担心人财两空的他随即拨通了报警电话。

        落网后的犯罪嫌疑人高某如实供述了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目前,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1997年修正《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基于当时拐卖妇女、儿童比较常见,且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强有力保护,而拐卖成年的男性或者双性人比较少见,不需要用刑罚来处置。但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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